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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洪某出租的一套房屋WWW,7842K,COM-7842M,COM,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每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新的租赁年度房租每月增加200元,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押金为首月房租6000元,并约定押金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抵扣应由李某承担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如数返还。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续租一年,租金标准为6600元,后又续租一个月,租赁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被告李某则表示,其于2023年6月25日就搬离租赁房屋,并口头告知洪某已将房屋腾空,同时也将部分钥匙交还至中介处,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关于房屋钥匙交还问题,李某表示,自己2023年6月25日将常用的木门大门钥匙交至中介,防盗门平时不使用,遂忘记归还,卧室房门一直未锁,因此其余钥匙未归还。另李某表示因双方当时关系较好,知道洪某需再次出租房屋,故其搬走时曾告知洪某房屋中遗留物品归洪某自行处理。李某认为,自6月25日洪某将房屋钥匙更换安装监控后WWW,7842K,COM-7842M,COM,自己从未进入该房屋,更未使用该房屋,因此不同意向洪某支付该期间使用费。
关于洪某主张的2023年6月26日至 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房租。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洪某曾要求李某清空物品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洪某放弃房屋内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洪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2023年6月26日至 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李某此前的押金洪某未退还,洪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至李某。
本案审理法官分析,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本案中,出租人洪某在承租人李某实际搬离房屋、合同解除后,虽然李某仍有部分物品遗留,但洪某未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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